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再移轉應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應檢附土地所轄之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審查。若土地部分持分移轉登記後,剩餘持分再移轉申請前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於有效期限6個月內,惟核發時點、權利主體及持分已不同,應重新申請該證明書供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前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9-07-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