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戶政機關遷入戶籍 您可同時辦理地價稅自用 住宅用地之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的土地若是適用一般用地稅率,記得要在9月22日前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入,再向該處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就只能從下一個年度開始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高雄市政府為加強為民服務,減少民眾奔波又能及時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到戶政機關遷入戶籍的同時,可順便告知戶政人員通報遷入資料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是如果遷入戶籍的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以外之其他符合申請條件親屬,戶政人員就不會作通報,這時還是得請民眾逕向該處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09-07-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