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使用,房屋稅不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法後,住家用房屋稅率區分為自住住家用及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空置」房屋雖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但已不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嗣後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時,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7-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