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稅款除補繳稅款外還要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縣訊)新聞提要: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稅款除補繳稅款外還要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發生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自用小客車折舊等費用,或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沒有調整減除。此類情形,除補繳稅款外,稽徵機關還要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又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500元,免予加計徵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唐玉安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