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屋之認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曾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至4項一生一次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得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有關一生一屋之規定,考量立法意旨,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故於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考量自用住宅換屋需求,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一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雖出售時持有2棟房屋,亦可依前述一生一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9-07-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