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必須完成監理機關報廢登記,才能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車主誤將廢棄車輛任意棄置,致車輛牌照遭人移用,收到罰鍰裁處書才驚覺報廢手續未完成。

該局說明,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仍會繼續課徵。廢棄車輛應攜帶身分證或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機關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資料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牌照有轉賣、移用情形,一經查獲,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呼籲車主記得廢棄車輛應依規定辦理報廢登記,將車輛牌照確實繳銷,避免被人移用,也切勿將未辦理報廢手續之車輛牌照轉賣、借供他人或移轉他車使用,以免受罰。

    如您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9-07-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