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親自收到稅單,欠稅還是會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稅單,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他得為送達人員為送達外,還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如果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完納,除最高加徵15%滯納金外,欠稅案件還會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能主張未親自收到稅單而免徵滯納金。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納稅義務人不在,得將稅單交付其住居所同居家屬或接收郵件人員,而最常見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稅單如經其代為簽收,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家屬或大廈管理員何時將稅單轉交納稅義務人、或疏忽忘記轉交,並不影響該稅單已合法送達的效力,民眾也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為由拒繳本稅及滯納金。

如您對欠稅移送執行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612至617及619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郭怡萍

聯絡電話:02-24331888轉617

更新日期:109-07-1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