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土地經過繼承,欲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不能減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減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但重劃後經過繼承之土地再移轉,已無減除及減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重劃後再辦理繼承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已移轉為繼承人,則該繼承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準,已免徵前次移轉至繼承該期間之土地增值稅,故繼承登記後再移轉之土地,已非重劃後第1次移轉,自不能減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土地增值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