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民眾來電詢問,拋棄繼承的拋棄書及繼承人書立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是否需要貼印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書立分割協議書,且需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辦物權登記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貼用印花稅票;而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係由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僅為單方拋棄產權聲明,不屬於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故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由2人以上繼承時,繼承人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如需持憑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至於不動產之價值,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民國107年死亡時遺有土地2筆,法定繼承人為配偶C君及兒子B君,該2人於民國108年始協議繼承遺產,則A君雖於107年死亡,但遺產分割協議書於108年訂立,所以B君及C君按該2筆土地108年公告現值之千分之一計貼印花稅票。

  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7-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