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大廈管理員簽收,逾期未繳納仍會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周先生來電詢問:大廈管理員未轉交109年使用牌照稅稅單,為何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的傳繳通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領時,可將稅單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住居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代為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所以,稅單經大廈管理員簽收即屬合法送達,至於該管理員忘記或延遲轉交給納稅義務人,並不影響稅單送達之效力,且若逾期未繳納,仍會被加徵滯納金,逾30日後未繳納就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請多加留意各稅的開徵期間,如未收到稅單,請速洽稅務局詢問或補單並依限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582至258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402至4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03至309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02至3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12至315

更新日期:109-07-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