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是不相同的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大部分的車主都知道每年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和燃料使用費,但遇到問題,卻往往不清楚主管機關為何?須找哪個單位諮詢?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性質屬稅捐,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份,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稅收係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性質屬使用規費,繳納期間為每年7月份,由「公路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二者性質及徵收目的是不同的。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等稅務疑問,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或有關車輛異動、過戶等相關問題,則須洽詢監理機關。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7-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