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是以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