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竹北訊】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