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權,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則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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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