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員簽收稅捐機關寄送之繳款書為合法送達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現今公寓大廈林立,有關郵件之收受均由大廈管理員為之,惟有民眾於收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書後反應,並未收到稅單,要求免徵滯納金,經查證原寄送之稅單係由大廈管理員簽收,民眾仍質疑送達之效力。
對此,該局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現今普遍的居住型態為公寓、大廈、社區式住宅,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及大樓內之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文件等工作,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本質與民事訴訟法所稱的受雇人相當,一旦代為收受稅捐機關寄發給住戶的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的效力。如逾繳款期限仍未繳納,按應納稅額加徵之滯納金最高可加至15%,且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如仍未繳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