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扣牌照車輛於吊扣期間若無違規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其執行吊扣期間,除違規使用公共道路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吊扣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車輛因違規處分吊扣,車主可於吊扣期滿後向監理機關領回牌照,扣押期間若無違規情形,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將扣除實際執行扣押日數後重新核算,如車輛已繳納全年稅額者,則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