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所生的執行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是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而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如不動產經查封並執行拍賣,更需負擔鑑價費、指界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          

   以拍賣不動產而言,執行機關寄發傳繳通知逾期未繳,會視個案情形辦理指界、查封、鑑價其名下不動產,執行必要費用即已陸續發生,由移案機關先代為繳納這些費用,事後與稅款同時收取。例如一筆土地指界費用約400元、鑑價費用約3千多元以上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測量費用約4千多元以上,還有登報費用每則約800元及資料查詢費用數百至數千元不等,縱然納稅義務人嗣後趕緊繳納稅款不需進行拍賣程序,但對已發生的執行費用仍須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總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於期限內持該通知單至全省統一、全家、OK、萊爾富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或直接至執行分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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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連絡人:陳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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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1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