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稅處分經復查決定而提起訴願者,應先行繳納決定稅額半數,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所核定稅捐之處分提起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強制移送執行,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惟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如對於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