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移轉應追繳原記存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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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受託人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款應予追繳。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合併、收購及分割),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再移轉時,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清。土地所有權人嗣後因信託而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該項移轉行為核屬所稱「再移轉」,委託人即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始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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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