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捐財產會被禁止處分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禁止財產處分僅為稅捐之保全措施,稽徵機關於禁止財產處分後,仍會就欠繳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直至欠稅全部繳清,才會塗銷禁止財產處分。得禁止處分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及動產,財產一旦經禁止處分後,不僅無法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亦無法以該財產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後,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繳納之稅捐,仍應儘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