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無需每年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以後年度免再重新申請;但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如有供出租、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情事,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應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於期限內申報者,經查獲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