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定取得車輛辦理過戶時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要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才能辦理過戶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車輛,因未按時繳納分期款,經法院點交債權人,由債權人進行拍賣,或由法院、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仍應繳清至該車輛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即使拍賣前的欠稅及罰鍰屬於前車主,在未繳清前,仍不准辦理過戶登記。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