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未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徴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購買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原出售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另如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才出售土地,也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其中1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另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及重購地於完成移轉登記後均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但出售前未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亦未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要件,仍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