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屋、接待中心,應設籍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許多建商來電詢問,為銷售預售屋所搭建臨時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是否要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搭建定著於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甚至於建築基地旁搭建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依其建築面積、構造、高度及總層數等評定其房屋現值,按月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不論是樣品屋、接待中心、建築工寮或是臨時性工棚,如有新、增或改建,都應於建造完成後30日內,主動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以免受罰,拆除後亦須立即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07-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