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已分單繳納稅捐,如有欠稅仍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人(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同共有土地設有管理人者,可由選定之管理人代表繳納該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惟未設管理人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可由公同共有人提供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之比例或潛在應繼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是申請分單繳納後,對於整筆應納稅額仍需負連帶責任,公同共有人如有未繳納之地價稅稅款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然可就已分單繳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