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現況確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申請地價稅巷道用地減免者,依據同法第24條規定,請於地價稅開徵40天(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減免規定,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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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7-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