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請儘速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反映,房屋早已拆除,每年仍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詢問是否可追溯認定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依規定於拆除完成後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現場勘查屬實後,稅捐機關就會依此停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逾期申報,又無法提供足以證明房屋拆除日期之資料者,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無法追溯至房屋拆除當月註銷稅籍,事關民眾權益,請務必留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