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使用情形不變,則無須每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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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同一所有權人若使用情形不變,則無須年年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者,經申請核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即可適用至移轉他人或戶籍遷出、出租營業等不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時止,無須年年提出申請;而所謂9月22日之申請期限,乃針對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有再符合減免要件時,當年度申請截止期限,而非每年9月22日前均需提出申請。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