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做任何使用,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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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其作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6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依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土地而言;在未被徵收前,因其使用已被限制,所以土地稅法規定該土地在保留期間若已作使用,僅以千分之6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免併入地價總額按累進稅率計徵。
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或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土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或免徵地價稅。若納稅人仍有其他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