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由一人繼承要貼繳印花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如果與其他繼承人協議遺產只由一個人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要貼繳印花稅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承攬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皆為印花稅課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不論一人或數人繼承,均需繳納印花稅,依民法規定,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有物全部,故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歸由一人或數人繼承,都具有不動產交換的性質,如果持該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就要按協議書內不動產價值貼繳千分之1印花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