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但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已取得法院之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為何不能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是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因此,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該局提醒,如果債權人為了強制執行,需取得債務人之房屋稅籍資料,可以洽請辦理該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函文由稅捐機關提供執行法院相關課稅資料。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7-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