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列管5年,出租營業皆不可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有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為避免民眾於退稅後於列管期間內將重購之土地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對於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辦理清查。如已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現況雖為住家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又因故遷出戶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亦與「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要件不符。實務上,邇來發現被追繳稅款原因出租及營業比率有攀升趨勢,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短暫營業或出租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鑒於民眾常因不諳法令規定,疏忽自身權益,該處於核准退稅公文均會加註提醒文字,並檢附「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應注意事項」宣導文件,希望民眾多加留意。

資 料 詳 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 稿 人 :土地稅科  股長汪家儀  電話:(02)89528200轉283

新聞聯絡人 :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9-07-01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