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解散後將其房屋無償移轉基金會應課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本案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核屬贈與性質,現行稅法對於兩個不相隸屬之財團法人間財產移轉,並無特別減免契稅之規定,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7條規定,應由基金會報繳贈與契稅。至於財政部68台財稅第37603號函,係指規定財團法人組織之宗教團體,將部分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為原屬該財團法人之分支機構所有,另再成立財團法人時,得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故此函解釋與本案情形不同,自不能比照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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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