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 不課徵不代表免稅,只是延緩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雖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日後若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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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