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判決移轉案件,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義務人於訴訟中死亡,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嗣經法院和解,依和解筆錄記載,應由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後移轉土地,如持法院和解筆錄單獨提出土地現值申報,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義務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