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內,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未於申報書註明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事後仍可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內,向稅捐機關補行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由於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依據土地漲價幅度適用累進稅率為20%、30%、40%,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為10%,兩者稅額差距甚大。民眾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須於申報書註明適用該項優惠,倘不小心遺漏,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內補提申請,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9-06-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