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牌照移用,裁處二倍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發現有些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不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又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並行駛於公共道路,經予查獲後,結果兩部車都分別被處以罰鍰。

   該處呼籲車主注意,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的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後,別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借供牌照之車輛,皆須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真的得不償失。

  該處進一步說明,車輛已經回收無法使用,應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並完成報廢登記手續,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您的租稅權益。

更新日期:109-06-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