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上還是自己住,是不是一樣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没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倘全戶遷出,變成完全没有人設立戶籍登記,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果戶籍又遷回,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6-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