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意即在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的納稅義務人,須負責繳納全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發生納稅義務人於7、8月間將土地移轉他人,於8月31日後始完成土地移轉登記,以為土地已經移轉予他人,不必繳納當年度地價稅,收到稅單時不予理會,致嗣後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催繳通知時,除被追繳本稅外,須再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上述移轉情形,收到當年地價稅單時,只要一通電話,稅捐稽徵機關將會為您詳細查明解說,別因一時疏忽,而傷了您的荷包。

  如果還有地方稅的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