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售與其中部分共有人,承買之共有人所屬潛在應有部分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出售給其中部分共有人,承買人所屬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移轉,因承買之部分共有人兼具出賣人身分,其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之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對於本次買賣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潛在應有部分於以後再次移轉時,其原地價會維持在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6-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