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證尚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但再移轉就必須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詢問所申請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稱農證)明明還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何以近日再度移轉農地時,卻遭稅捐機關要求必須重新向區公所申請核發新農證才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該民眾申請農證後已先行移轉部分持分給配偶,縱使他手上的農證尚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但是農證上所登載的所有權人或土地持分等資料與目前的現況已不相符合,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之不同,所以有必要請民眾再重新申請一張農證,才能憑以作為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更新日期:109-06-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