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巧安排創設共有再辦理共有物分割,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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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有心人士取巧安排形成土地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土地增值稅,經稽徵機關查明即可本於職權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原持有應稅土地之所有權人移轉少數持分與他人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形成共有關係,再經由共有物分割,達到墊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而減輕土增稅的目的,該應稅土地再移轉時,稅捐機關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其土地增值稅;另取巧安排形成共有關係後,藉辦理共有物分割規避直接移轉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而實質上為交換土地或移轉應稅土地者,亦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市稅處提醒民眾,為防杜此類租稅規避案件,該處每年皆會對共有物分割案件進行例行性清查,移轉土地時請依相關規定如實申報,切勿以身試法,若遭查明為此類規避土增稅案件,恐將面臨補徵大額之土地增值稅,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轉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