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出租他人使用,房屋稅無營業減半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工廠來電詢問:受疫情影響,已停止生產,近日將出租予其他合法登記工廠,是否仍可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之「自有」房屋,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該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公司將廠房出租予其他合法登記工廠,已不符合房屋稅自有並直接生產使用之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減半課徵之適用。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06-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