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徵收所屬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指出,例如:109年8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9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09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如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6-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