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經查獲房屋變更使用,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經查獲地上房屋已變更為非住家使用,將自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後若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會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喔!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6-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