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提訴願,未先繳納半數稅額會遭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所核定的稅捐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復查決定後仍不服,欲提起訴願必須先繳一半稅額或是提供相當擔保,否則將遭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款,就可依規定將其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若提起行政救濟,只有在復查階段可暫時免予繳納稅款;但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經自行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價值的財產作為擔保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但納稅義務人對重核或重審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符合前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者,毋須再另行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遭移送執行者,除應納本稅、加徵滯納金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如寄送傳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郵資,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記、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維護個人權益,避免增加上述負擔,仍建議於期限內繳納。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服務電話(08)7338086分機532-538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