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經指定為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目前新建案依建築法規範會留設法定空地,其目的在於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且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設置的受益者屬於房地所有權人,因此,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由上可知,法定空地是無法減免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些建案在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如土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21日發布令釋,此類土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後因都市計畫變更,該部分經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28至63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林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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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1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