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與地價稅適用自住與自用條件不同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自住房屋已經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什麼坐落土地的地價稅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其原因就是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家用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與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係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其要件為(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二)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必須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另「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局貼心提醒納稅人,地價稅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條件,請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度開始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才能適用。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6-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