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新取得持分部分,仍應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反映,其原持有部分土地於取得後已申請並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贈與再取得部分持分,其新取得持分部分並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引發爭議。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分次取得同一地號之土地,先取得持分土地部分,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後再取得同一地號持分土地,全部持分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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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