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車輛須重新領牌後,方能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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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須請該車輛所有人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後,方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或主動核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請領使用牌照(現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繳納使用牌照稅。爰車輛既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初次申請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或主動核免已無所據,應請該車輛所有人至監理機關請領牌照後,再據以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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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6-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